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公布第八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依法开发,诚信经营,争先创优。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房地产业协会的表彰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被有关执法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及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等 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工作,信用信息采集依据为,一.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处理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通报文件,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 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第十条,良好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自行录入,经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审核.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十一条,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录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信用信息网上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公布实行有效期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有效期限均为1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转入信用评价后台管理系统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