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备城市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以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社会责任及企业形象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墙改节能 地下管线,勘察设计等相关管理机构以及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用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客观,科学,及时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的网络化管理,第七条、建立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制度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