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 以上10 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