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第十三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专业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 与道路同步建设.并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新建,改建 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敷设管线,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道路 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 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 无法采用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 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 不得使用.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负责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监护方案、二,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四 协助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施工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 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 占用道路的。夜间设置灯光和反光标识.三、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四。按照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 工艺 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五.施工中发现可能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监护,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 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六 发现地下管线未建档或者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归档和移交工作。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声像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将形成的数据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进行声像制作和工程测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声像制作。测绘.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下管线工程的声像制作 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