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专业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并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敷设管线.第十四条,城市新建道路.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 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 构、筑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监护方案。二,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四 协助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归档和移交工作、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施工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占用道路的。夜间设置灯光和反光标识,三,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四。按照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位置 范围,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五.施工中发现可能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监护、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发现地下管线未建档或者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七,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声像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将形成的数据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进行声像制作和工程测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声像制作,测绘 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声像制作 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