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第十三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专业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并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新建.改建 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敷设管线.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道路,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 不得使用。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监护方案.二。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四.协助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归档和移交工作,六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施工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占用道路的。夜间设置灯光和反光标识。三,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四。按照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五。施工中发现可能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监护,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六,发现地下管线未建档或者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七。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八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制作声像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将形成的数据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未进行声像制作和工程测绘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声像制作,测绘 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声像制作,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 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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