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第十三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专业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并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敷设管线。第十四条、城市新建道路,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 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监护方案、二.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三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四 协助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归档和移交工作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施工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占用道路的,夜间设置灯光和反光标识、三。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四,按照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 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五.施工中发现可能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监护,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六,发现地下管线未建档或者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七 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 整理 归档和移交工作。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声像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将形成的数据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进行声像制作和工程测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声像制作.测绘 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声像制作.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 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