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第十三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专业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 与道路同步建设、并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新建 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敷设管线.第十四条、城市新建道路,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 无法采用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监护方案,二,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四 协助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施工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占用道路的.夜间设置灯光和反光标识,三.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四 按照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五 施工中发现可能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监护,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六,发现地下管线未建档或者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七、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声像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 将形成的数据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进行声像制作和工程测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声像制作.测绘、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声像制作,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 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