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第十三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专业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并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敷设管线。第十四条。城市新建道路 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 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监护方案 二。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四、协助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六 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施工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 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占用道路的 夜间设置灯光和反光标识 三 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四.按照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 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五、施工中发现可能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监护,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六 发现地下管线未建档或者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声像资料 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将形成的数据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未进行声像制作和工程测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声像制作 测绘,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声像制作、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