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定期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 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专项治理。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地面设施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 并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及时补办批准手续.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下列行为、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 覆盖、涂改 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地下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 气体,五,其他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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