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定期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 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 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专项治理,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地面设施进行紧急抢修的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时补办批准手续.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 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 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地下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其他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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