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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定期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 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 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专项治理,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地面设施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时补办批准手续,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下列行为,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 擅自移动.覆盖 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 向地下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其他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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