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档案移交合同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条,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 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