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档案移交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条,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 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