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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档案移交合同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条.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 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 树木等的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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