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档案移交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十条,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