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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标。识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标识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明示绿色建材标识 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与标识的一致性.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和存档.第二十五条。标识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可以向评价机构申请延期使用复评。延期复评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一致.第二十六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评价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实后予以变更。第二十七条、获得标识的企业出现以下重大变化之一的.应当重新提出评价申请。一,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二。生产地点发生转移。三.产品标准发生更新且影响产品检测结论 第二十八条、获得标识的企业及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标识资格自动失效,一 产品被国家或本省列为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技术或者产品,二、评价标识有效期限截止未通过复评。三。生产企业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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