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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标.识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标识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明示绿色建材标识.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 保证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与标识的一致性、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和存档。第二十五条。标识有效期3年 有效期内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可以向评价机构申请延期使用复评 延期复评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一致,第二十六条、获得标识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评价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实后予以变更,第二十七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出现以下重大变化之一的。应当重新提出评价申请。一,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二。生产地点发生转移。三,产品标准发生更新且影响产品检测结论。第二十八条。获得标识的企业及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标识资格自动失效、一,产品被国家或本省列为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技术或者产品.二,评价标识有效期限截止未通过复评 三,生产企业因破产 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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