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评价机构第十三条,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建材生产企业评价标识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公平。公正,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二。向省绿材办报送年度评价工作报告,配合省绿材办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公示,公告等工作 三、向通过评价标识的企业颁发评价标识,对企业产品性能指标与评价标识的一致性实施动态跟踪,四,建立评价标识工作档案、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 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二。具备本省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三 评价机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 标准规范和评价标识技术要求,四.近五年组织或者参与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承担过相关科研项目、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研究,检测。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五,具有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六。其他所需的条件。第十五条.评价标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省绿材办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 并附相关资料,从事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 向省绿材办备案,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省绿材办向国家绿色建材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绿材办 备案,驻冀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可以直接向国家绿材办备案.同时抄报省绿材办 三星级评价标识机构在本省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应当向省绿材办备案。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建材产品类别备案.并可增减备案类别.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 评价星级及产品类别,开展评价工作、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第十七条.评价机构由省绿材办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确定。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公布 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 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