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评价机构第十三条,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建材生产企业评价标识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公平,公正、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二.向省绿材办报送年度评价工作报告.配合省绿材办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完成公示、公告等工作,三。向通过评价标识的企业颁发评价标识 对企业产品性能指标与评价标识的一致性实施动态跟踪。四,建立评价标识工作档案,确保档案完整。真实 有效,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 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二 具备本省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三 评价机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熟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评价标识技术要求,四,近五年组织或者参与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 承担过相关科研项目.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研究,检测。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五、具有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六,其他所需的条件,第十五条、评价标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省绿材办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并附相关资料。从事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 向省绿材办备案。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省绿材办向国家绿色建材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绿材办,备案、驻冀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可以直接向国家绿材办备案,同时抄报省绿材办,三星级评价标识机构在本省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应当向省绿材办备案,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建材产品类别备案 并可增减备案类别 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 评价星级及产品类别,开展评价工作,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第十七条.评价机构由省绿材办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确定 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公布.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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