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评价机构第十三条,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一 受理建材生产企业评价标识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 公平.公正,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二.向省绿材办报送年度评价工作报告、配合省绿材办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公示 公告等工作 三,向通过评价标识的企业颁发评价标识,对企业产品性能指标与评价标识的一致性实施动态跟踪。四。建立评价标识工作档案。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 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二 具备本省独立法人资格 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三.评价机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熟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评价标识技术要求.四、近五年组织或者参与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承担过相关科研项目。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研究,检测.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五.具有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六 其他所需的条件。第十五条,评价标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 向省绿材办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并附相关资料,从事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 向省绿材办备案.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 经省绿材办向国家绿色建材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绿材办.备案.驻冀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 协,会可以直接向国家绿材办备案,同时抄报省绿材办.三星级评价标识机构在本省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应当向省绿材办备案。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建材产品类别备案、并可增减备案类别、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评价星级及产品类别。开展评价工作,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第十七条,评价机构由省绿材办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确定,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公布 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 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