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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评价机构第十三条。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建材生产企业评价标识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 公平、公正,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二,向省绿材办报送年度评价工作报告。配合省绿材办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公示、公告等工作。三 向通过评价标识的企业颁发评价标识.对企业产品性能指标与评价标识的一致性实施动态跟踪。四 建立评价标识工作档案,确保档案完整。真实 有效,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 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 节能与能源利用 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 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具备本省独立法人资格 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三 评价机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评价标识技术要求.四.近五年组织或者参与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承担过相关科研项目,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研究.检测.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五、具有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六。其他所需的条件,第十五条。评价标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省绿材办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并附相关资料,从事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向省绿材办备案,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 经省绿材办向国家绿色建材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绿材办,备案 驻冀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 会可以直接向国家绿材办备案、同时抄报省绿材办.三星级评价标识机构在本省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应当向省绿材办备案.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建材产品类别备案 并可增减备案类别、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评价星级及产品类别。开展评价工作.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第十七条,评价机构由省绿材办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确定,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公布,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 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 原则上不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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