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评价机构第十三条。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建材生产企业评价标识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公平。公正。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二,向省绿材办报送年度评价工作报告.配合省绿材办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公示.公告等工作,三 向通过评价标识的企业颁发评价标识 对企业产品性能指标与评价标识的一致性实施动态跟踪 四.建立评价标识工作档案,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 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二.具备本省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三.评价机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 标准规范和评价标识技术要求、四,近五年组织或者参与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承担过相关科研项目。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研究。检测 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五 具有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六、其他所需的条件、第十五条,评价标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省绿材办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并附相关资料,从事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向省绿材办备案.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省绿材办向国家绿色建材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绿材办 备案.驻冀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可以直接向国家绿材办备案。同时抄报省绿材办,三星级评价标识机构在本省开展一星级 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 应当向省绿材办备案 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建材产品类别备案 并可增减备案类别,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评价星级及产品类别 开展评价工作,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由省绿材办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确定。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公布,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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