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评价机构第十三条,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建材生产企业评价标识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 公平 公正。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二。向省绿材办报送年度评价工作报告.配合省绿材办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公示,公告等工作。三、向通过评价标识的企业颁发评价标识。对企业产品性能指标与评价标识的一致性实施动态跟踪、四。建立评价标识工作档案 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 材料与制品 市政与环境 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具备本省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三.评价机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评价标识技术要求 四 近五年组织或者参与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承担过相关科研项目,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研究.检测。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五,具有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六 其他所需的条件 第十五条.评价标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省绿材办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并附相关资料 从事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向省绿材办备案,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省绿材办向国家绿色建材评价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家绿材办,备案 驻冀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可以直接向国家绿材办备案、同时抄报省绿材办,三星级评价标识机构在本省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应当向省绿材办备案,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建材产品类别备案.并可增减备案类别.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 评价星级及产品类别,开展评价工作 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第十七条。评价机构由省绿材办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确定 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公布 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 原则上不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