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评价机构第十三条、评价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建材生产企业评价标识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公平.公正 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二,向省绿材办报送年度评价工作报告,配合省绿材办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公示 公告等工作。三。向通过评价标识的企业颁发评价标识。对企业产品性能指标与评价标识的一致性实施动态跟踪,四 建立评价标识工作档案、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二。具备本省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三.评价机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评价标识技术要求 四。近五年组织或者参与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承担过相关科研项目.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研究.检测,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五.具有开展评价标识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六、其他所需的条件。第十五条 评价标识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省绿材办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并附相关资料、从事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向省绿材办备案,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省绿材办向国家绿色建材评价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绿材办.备案,驻冀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 会可以直接向国家绿材办备案。同时抄报省绿材办,三星级评价标识机构在本省开展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应当向省绿材办备案。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建材产品类别备案。并可增减备案类别。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评价星级及产品类别。开展评价工作。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第十七条.评价机构由省绿材办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确定,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公布,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 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