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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省级专家委员会第十条、省级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 为全省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二.配合省绿材办抽查评价机构工作质量 三 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和有关纠纷提供技术性意见、四,承担省绿材办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建筑建材等行业专家组成 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委员任期3年、可连续聘任、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二。熟悉建筑建材行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三、出版过相关专著或者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或者参与过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制,国家,省相关科技项目、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学风和认真的工作精神 秉公办事,勇于承担责任,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第十二条。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按照以下程序聘任,一.个人填写、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绿材办,二、经省绿材办通过、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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