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省级专家委员会第十条,省级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为全省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二.配合省绿材办抽查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三.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和有关纠纷提供技术性意见 四,承担省绿材办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建筑建材等行业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任期3年。可连续聘任.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 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二,熟悉建筑建材行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 法规,标准和规范 三,出版过相关专著或者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或者参与过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制、国家,省相关科技项目,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学风和认真的工作精神 秉公办事,勇于承担责任、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第十二条、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按照以下程序聘任.一、个人填写,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绿材办 二.经省绿材办通过,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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