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省级专家委员会第十条,省级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为全省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二。配合省绿材办抽查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三.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和有关纠纷提供技术性意见、四,承担省绿材办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建筑建材等行业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任期3年,可连续聘任,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二,熟悉建筑建材行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三 出版过相关专著或者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或者参与过相关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编制,国家.省相关科技项目 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学风和认真的工作精神.秉公办事。勇于承担责任。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第十二条,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按照以下程序聘任。一、个人填写,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绿材办、二.经省绿材办通过,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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