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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省级专家委员会第十条.省级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为全省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二,配合省绿材办抽查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三。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和有关纠纷提供技术性意见 四。承担省绿材办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建筑建材等行业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任期3年,可连续聘任 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 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二,熟悉建筑建材行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 了解相关政策 法规、标准和规范 三 出版过相关专著或者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或者参与过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制.国家,省相关科技项目.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学风和认真的工作精神,秉公办事、勇于承担责任、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第十二条,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按照以下程序聘任.一 个人填写,河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绿材办、二,经省绿材办通过.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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