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申请和评价第十八条.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按照评价技术要求提供相应技术数据和证明材料 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九条,评价标识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和知识产权。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四 申请评价标识产品应当符合绿色建材技术要求 应用于建筑工程、五.申请评价标识产品无成果.权属争议或者纠纷.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可依据评价技术要求向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申请相应星级的标识,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相同星级的评价标识申请,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评价机构向申请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双方应当以自愿原则签订协议书或者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未通过形式审查 评价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补充的材料,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申请评价的产品类别和评价技术要求。随机选派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组 评审工作组成员应当不少于5人,评审组长应当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第二十三条,评价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不含抽样复测时间,内完成企业申请产品评价 出具评价报告、明确评价结论和标识等级,评价报告应当经评审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通过评价达到绿色建材标准的,由评价机构向省绿材办申请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无异议后,评价机构经省绿材办向国家绿材办申请证书编号、并以评价机构名义颁发标识,公示有异议,省绿材办应当组织复核、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0日内向评价机构提出申诉,评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给出答复意见,企业对评价机构答复意见有异议 可以向省绿材办提出复查申请、企业对省绿材办复查意见仍有异议、可以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