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基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在东营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是限一般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 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表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 1的系数、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表2的规定适当调整、按照,围水造山围绿造山。原则鼓励小高层建设其指标按照高层多层比例分别计算控制建筑总量、规划高层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按表2执行,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2执行,表2.中心城高层区容积率 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居住公寓式、办公旅馆商业商住,多层、高层 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容,积、率,西四路发展轴.1,2.2,2 2。0、5,0,3 0,5.0,1 5 3 0.庐山路公共服务带。1、0,2 0。1。8,4 0.2。5、4,0,1,2。2 5、东二路发展轴.1、0,2。0,1,8 4.0,2,5,4,0 1,2、2 5 建 筑。密,度,西四路发展轴。30。15.30.20,60,25,35。25。庐山路公共服务带 25。15.25、15。50,20,30,20、东二路发展轴、25.15,25 15,50.20,30.20 第十四条 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建筑物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时计算建筑面积但容积率计算时不包括阁楼、地下,半地室面积,沿城市主次干道用地计算时不包括沿路10。30米绿化带。第十五条 对未列入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庆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中小学义务教育用地指标按照小学人均5地30平方米,中学人均35平方米入率为服务人口的15,第十六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 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五十、表3,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 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0,6,1.5m20、6.1、0、2,0m21、0 1,5,2,5m21、5。2.0.3,0m2.2、0。3 5m2.注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公式见附录C之C4,第十七条。单独建设的最小基地面积低层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多层不得小于500平方米.高层不得小2000平方米。尚城市主次干路的多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得小1000平方米,大于最小基地面积小于1公顷地块各项指标可按城市支路或小区次要道路封闭的完整地块统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