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第六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 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 表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建设。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 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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