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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 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第六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 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表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续表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建设、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 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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