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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BGJ137 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表1,第六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 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分部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八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的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九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划执行,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续表1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建设 条件允许时经批准可建设 空、不允许建设、第十条。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1。2规定范围的 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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