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交通管理第三十二条,由市、区.街三线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实施,巡警和综合治理执法队及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密切配合.加强管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 做好居民区的防盗和治安保卫工作。第三十三条 公安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推行居民区封闭式治安管理办法.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把关,搞好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必须搞好围墙和警卫房建设.对未建封闭式治安管理设施的住宅小区 其工程竣工后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建成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及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统一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市政,环保、城建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挤占道路。妨碍城市交通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和畜力车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畜力车和拖拉机进入城区,必须配带粪兜或消间等必备设施、第三十七条、各种车辆在运载货物时,不得超长。超高,超宽 超重.确需超过规定标准运载的,须到公安交警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辆不准在人行道行驶和停放 临时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到指定地点,公共汽车或企事业单位的通勤车,不准在规定站,点。以外停放、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等作业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粪便清运车应当在每天早晨七点前结束作业,第三十九条.新建和扩建的大型综合性服务设施和住宅小区,其它高层建设,均需修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场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 的原则,由公安交警。城建监察等部门参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