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山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县,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凡驻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外来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归口负责 条包块管、以块为主和专业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参与城市建设 城市管理 维护城市秩序的权力和义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综合建设与管理工作,努力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和国家森林旅游城市,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一 负责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指导 协调各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各项城市管理工作。并对其工作和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考核和评比活动、五、协助和配合政府法制部门查处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和调处行政执法纠纷,第五条,八道江区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城市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按照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安排和部署、组织所属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具体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实行军民共建,警民共建、政企共建等办法。采取划定责任区和严格、门前三包.等综合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公安巡警和交警支队。城建监察支队,爱卫会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稽查队对城市管理工作及其执法情况进行稽查,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服从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妨得和阻挠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八条。各级公安,城建、交通 卫生,工商 环保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