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八条,城市街路、公共场所 河道、铁路、公路沿线 公园风景区及居民区巷路等 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倒垃圾,污物和冰雪 污水等、不准随地便溺 第十九条.载运易飘落物的车辆进入市区时必须覆盖苫布,严禁带泥机动车辆地城区道路上行驶、第二十条,城市的环境卫生由专业队伍。街道和企业共同负责治理和保洁、环城乡镇应当积极配合对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加强管理.市环卫处负责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公厕,垃圾点的消杀工作 城市垃圾必须达到日产日清 生活垃圾逐步实现袋装化。按时定点倾倒垃圾 水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城区内浑江段的防洪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城区内的河流,水塘的清淤.水毁工程的修复和江河堤坝的环卫绿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城市的主要街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 垃圾箱。对城市的厕所逐步实行统一管理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并设专人负责消杀。清扫,清掏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单位的室内环境卫生 由各工作单位自行负责.并保证岗位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室内应当坚持窗明几净,卫生清洁.室外应当保证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整洁,有序、第二十三条。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基建或修缮产生的渣土 由环卫部门确定清运时间 路线和倾倒地点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负责场内及入口外十五米以内卫生保洁,逐步实行净菜上市.及时清除市场垃圾、污物 定期消毒,严禁在市场外摆摊交易 经批准的临街路水果、饮食摊点、必须设置废弃物容器及清扫工具、并负责半径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第二十五条 城市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 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 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或单位必须重视除,四害,工作、设专人管理消杀,控制和治理孳生地。四害、密度须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卫生。保洁,费.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 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排放灰渣、烟雾和有异味的加工业,必须编报环境和卫生影响报告书.并经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是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条.废渣.废气、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限期内治理,医疗、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口厂等单位排放含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第三十一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治理、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内又不能治理的、必须关停或迁移噪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