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街路,公共场所。河道.铁路,公路沿线、公园风景区及居民区巷路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不准乱倒垃圾 污物和冰雪,污水等 不准随地便溺 第十九条,载运易飘落物的车辆进入市区时必须覆盖苫布、严禁带泥机动车辆地城区道路上行驶。第二十条,城市的环境卫生由专业队伍,街道和企业共同负责治理和保洁.环城乡镇应当积极配合对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加强管理 市环卫处负责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公厕 垃圾点的消杀工作、城市垃圾必须达到日产日清 生活垃圾逐步实现袋装化。按时定点倾倒垃圾,水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城区内浑江段的防洪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城区内的河流、水塘的清淤、水毁工程的修复和江河堤坝的环卫绿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城市的主要街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箱、对城市的厕所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并设专人负责消杀、清扫,清掏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工作单位的室内环境卫生 由各工作单位自行负责,并保证岗位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室内应当坚持窗明几净,卫生清洁.室外应当保证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整洁。有序,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基建或修缮产生的渣土。由环卫部门确定清运时间 路线和倾倒地点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负责场内及入口外十五米以内卫生保洁,逐步实行净菜上市,及时清除市场垃圾,污物。定期消毒。严禁在市场外摆摊交易 经批准的临街路水果。饮食摊点,必须设置废弃物容器及清扫工具。并负责半径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第二十五条,城市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第二十六条。城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 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或单位必须重视除.四害 工作,设专人管理消杀,控制和治理孳生地,四害.密度须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因建设确需拆除的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卫生。保洁 费,第二十九条 新建 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包括排放灰渣。烟雾和有异味的加工业 必须编报环境和卫生影响报告书,并经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是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废渣、废气 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 必须在限期内治理 医疗、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口厂等单位排放含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第三十一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 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治理,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内又不能治理的 必须关停或迁移噪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