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八条、城市街路。公共场所,河道,铁路 公路沿线。公园风景区及居民区巷路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倒垃圾、污物和冰雪.污水等,不准随地便溺 第十九条,载运易飘落物的车辆进入市区时必须覆盖苫布.严禁带泥机动车辆地城区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条,城市的环境卫生由专业队伍 街道和企业共同负责治理和保洁,环城乡镇应当积极配合对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加强管理,市环卫处负责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公厕.垃圾点的消杀工作 城市垃圾必须达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逐步实现袋装化,按时定点倾倒垃圾,水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城区内浑江段的防洪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城区内的河流.水塘的清淤。水毁工程的修复和江河堤坝的环卫绿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城市的主要街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箱 对城市的厕所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设施完备 并设专人负责消杀,清扫,清掏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工作单位的室内环境卫生,由各工作单位自行负责。并保证岗位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室内应当坚持窗明几净,卫生清洁、室外应当保证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整洁.有序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基建或修缮产生的渣土.由环卫部门确定清运时间,路线和倾倒地点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负责场内及入口外十五米以内卫生保洁.逐步实行净菜上市,及时清除市场垃圾,污物.定期消毒 严禁在市场外摆摊交易、经批准的临街路水果,饮食摊点,必须设置废弃物容器及清扫工具。并负责半径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第二十五条,城市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第二十六条,城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或单位必须重视除.四害,工作 设专人管理消杀,控制和治理孳生地.四害,密度须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 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卫生、保洁 费、第二十九条,新建 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排放灰渣、烟雾和有异味的加工业.必须编报环境和卫生影响报告书 并经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是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条 废渣.废气。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 必须在限期内治理 医疗。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口厂等单位排放含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第三十一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治理,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内又不能治理的 必须关停或迁移噪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