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八条、城市街路。公共场所,河道.铁路 公路沿线,公园风景区及居民区巷路等 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倒垃圾。污物和冰雪。污水等,不准随地便溺,第十九条,载运易飘落物的车辆进入市区时必须覆盖苫布。严禁带泥机动车辆地城区道路上行驶,第二十条,城市的环境卫生由专业队伍。街道和企业共同负责治理和保洁、环城乡镇应当积极配合对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加强管理,市环卫处负责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公厕 垃圾点的消杀工作.城市垃圾必须达到日产日清 生活垃圾逐步实现袋装化.按时定点倾倒垃圾,水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城区内浑江段的防洪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城区内的河流,水塘的清淤.水毁工程的修复和江河堤坝的环卫绿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城市的主要街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箱、对城市的厕所逐步实行统一管理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并设专人负责消杀 清扫.清掏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工作单位的室内环境卫生,由各工作单位自行负责,并保证岗位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室内应当坚持窗明几净 卫生清洁 室外应当保证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整洁,有序,第二十三条,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基建或修缮产生的渣土 由环卫部门确定清运时间,路线和倾倒地点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负责场内及入口外十五米以内卫生保洁,逐步实行净菜上市 及时清除市场垃圾.污物,定期消毒,严禁在市场外摆摊交易,经批准的临街路水果、饮食摊点,必须设置废弃物容器及清扫工具。并负责半径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第二十五条、城市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或单位必须重视除。四害,工作.设专人管理消杀,控制和治理孳生地 四害,密度须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报城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卫生。保洁,费、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排放灰渣。烟雾和有异味的加工业 必须编报环境和卫生影响报告书、并经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 方可进行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是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废渣。废气,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限期内治理,医疗。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口厂等单位排放含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 污染环境。第三十一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治理。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内又不能治理的,必须关停或迁移噪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