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八条.城市街路,公共场所 河道、铁路、公路沿线,公园风景区及居民区巷路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倒垃圾 污物和冰雪.污水等。不准随地便溺,第十九条,载运易飘落物的车辆进入市区时必须覆盖苫布.严禁带泥机动车辆地城区道路上行驶.第二十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由专业队伍,街道和企业共同负责治理和保洁,环城乡镇应当积极配合对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加强管理,市环卫处负责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公厕。垃圾点的消杀工作,城市垃圾必须达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逐步实现袋装化 按时定点倾倒垃圾 水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城区内浑江段的防洪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城区内的河流,水塘的清淤 水毁工程的修复和江河堤坝的环卫绿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城市的主要街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箱 对城市的厕所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并设专人负责消杀.清扫 清掏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单位的室内环境卫生。由各工作单位自行负责,并保证岗位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室内应当坚持窗明几净,卫生清洁、室外应当保证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整洁,有序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基建或修缮产生的渣土、由环卫部门确定清运时间。路线和倾倒地点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负责场内及入口外十五米以内卫生保洁 逐步实行净菜上市,及时清除市场垃圾,污物.定期消毒 严禁在市场外摆摊交易、经批准的临街路水果,饮食摊点.必须设置废弃物容器及清扫工具.并负责半径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第二十五条.城市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 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二十六条,城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 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或单位必须重视除。四害 工作 设专人管理消杀 控制和治理孳生地、四害。密度须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报城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卫生,保洁,费、第二十九条,新建 扩建 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排放灰渣。烟雾和有异味的加工业、必须编报环境和卫生影响报告书 并经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是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废渣.废气,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限期内治理.医疗。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口厂等单位排放含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第三十一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 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治理,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内又不能治理的 必须关停或迁移噪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