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第十八条,城市街路。公共场所,河道。铁路,公路沿线。公园风景区及居民区巷路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倒垃圾。污物和冰雪、污水等。不准随地便溺。第十九条 载运易飘落物的车辆进入市区时必须覆盖苫布,严禁带泥机动车辆地城区道路上行驶、第二十条、城市的环境卫生由专业队伍。街道和企业共同负责治理和保洁.环城乡镇应当积极配合对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加强管理。市环卫处负责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公厕.垃圾点的消杀工作、城市垃圾必须达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逐步实现袋装化,按时定点倾倒垃圾、水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城区内浑江段的防洪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城区内的河流、水塘的清淤,水毁工程的修复和江河堤坝的环卫绿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城市的主要街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 垃圾箱 对城市的厕所逐步实行统一管理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 设施完备,并设专人负责消杀、清扫,清掏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工作单位的室内环境卫生,由各工作单位自行负责。并保证岗位卫生责任制的落实 室内应当坚持窗明几净。卫生清洁,室外应当保证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整洁。有序,第二十三条。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基建或修缮产生的渣土 由环卫部门确定清运时间,路线和倾倒地点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负责场内及入口外十五米以内卫生保洁,逐步实行净菜上市.及时清除市场垃圾,污物。定期消毒。严禁在市场外摆摊交易。经批准的临街路水果,饮食摊点 必须设置废弃物容器及清扫工具,并负责半径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第二十五条,城市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二十六条、城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 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或单位必须重视除,四害。工作.设专人管理消杀。控制和治理孳生地,四害,密度须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 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 报城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卫生。保洁。费。第二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排放灰渣,烟雾和有异味的加工业。必须编报环境和卫生影响报告书.并经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是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第三十条,废渣,废气,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凡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限期内治理、医疗、疗养院 屠宰场 生物化学制口厂等单位排放含有毒,有害 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 污染环境.第三十一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治理。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内又不能治理的 必须关停或迁移噪声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