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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临街路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装饰,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及其它构筑物等。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 改造或者拆除,在临街路建筑物及其阳台的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条.沿街路建筑物的整修,粉刷和新开门窗的 须经规划,城建监察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类牌匾。霓虹灯等,要按照统一规范制做,有碍观瞻的必须及时修饰或更换.不得在市区内的建筑物 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及乱挂广告牌。第十二条.临街路的机关 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居民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规定,保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秩序井然,严禁设摊外摊、店外店和无证流动摊点 严禁在道路上招揽顾客和播放超标音响招揽生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坚持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档牌和执照。并建有符合规定的围圈防护设施 严禁在道路上搅拌沙浆,混凝土和堆放物料.施工冲洗的水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基建残土必须及时清运、第十四条。设置贸易市场 搭建简易销货设施.设置广告牌和建设雕塑小品等、须由规划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统一规划,确定其位置和范围。并严格监督建设质量,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对破损、坑洼路面.必须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确需挖掘或占用的 必须经城建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备案、小量施工应当进行夜间作业,不得影响白天的市容环境和交通,经批准建设所需挖掘或占用道路的 须按规定缴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后方可施工,市区内各部门或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的区域及时清除道路冰雪。确保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第十六条。植物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产生的残土 枝叶和其它废弃物等.应当及时清除。保持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 城市的供电 通讯、有线电视等线路应当整齐有序、严禁乱拉乱接.影响市容。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不得散放家禽家畜,中心区不准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和饲养犬.猪及大牲畜,但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的警犬和科研试验用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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