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关于历史街区。保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紫线.的管理规定10.1.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筑项目 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新建 改造,修缮 整治等建设项目 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 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甚至拆除、10,2.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10。3.各级文保单位应由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范围为基础。结合其历史变迁 视野保护及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价值和保护需要,结合所处地形 地貌以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 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10.4,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应根据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的建、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 体量.形式。色彩 并应与文保单位相协调、同时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求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