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关于河道。蓝线 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8,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水运航道,蓄洪。泄洪河道及设施应严格保护。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确需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的。应以地区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 功能不降低为原则,并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河堤驳坎、修筑埠头 码头,填塞盲河,构筑物等缩小水体活动必须经有权单位批准。8,2.为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后退河道驳岸.外边坡线 的最小距离为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建筑物退让规划河口上坎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并同时满足河道两侧绿带的控制要求、具体应参照蓝线规划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流域性的河道按省,市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8,3,沿河确定为休闲空间的、建造的亲水建筑及构筑物在满足防洪及建筑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受退让距离限制.但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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