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第十六条.申报材料、一、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4,反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 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 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及复印件、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5、还贷能力报告.6 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7,反担保证明.8,验资报告,9 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审批程序、一。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由劳动保障站,所进行资格审查 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申请人持劳动保障工作站 所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所在县 市、就业局进行审核.并对微利项目进行认定、县、市。就业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州就业局,州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抽查工作 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申请人 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县,市,就业局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县.市。就业局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二,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州就业局将相关材料整理后送州时进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后 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办理反担保手续。三.贷款申请人持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表及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用途,还贷能力等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答复.经办银行同意贷款的 申请人和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同意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黔西南州时进担保中心,州就业局反馈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