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规费优惠政策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对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尤其是科技.教育,卫生,农产品加工。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开发所有规费实行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地方收取规费按50.收取、二,鼓励投资开发 三废,利用和生态保护项目 对投资开发,三废,利用。生态保护项目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前三年地方收取规费全免,三 对投资通讯、电力.供水,旅游,交通干线的柏油路和水泥路等非营业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免,其他规费酌情减免。四。利用本地资源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规费实行全免。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一个集中片区内,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 并承担片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任务建设内容的。可以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在10 15万平方米范围内,符合前述条件的、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六 投资经营者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铜仁市权限范围内的水 电、通讯等方面的计价和水 电增容补贴费,地方收取部分全免,七、投资经营者建设项目。可以自选具有相应规范要求资质或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需要协助提供设计.施工。招投标 质监等服务的 保证优先安排并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八,以上未涉及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视其情况实行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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