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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规费优惠政策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对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尤其是科技。教育、卫生.农产品加工、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开发所有规费实行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地方收取规费按50。收取.二 鼓励投资开发 三废,利用和生态保护项目、对投资开发,三废 利用、生态保护项目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前三年地方收取规费全免。三 对投资通讯.电力,供水 旅游,交通干线的柏油路和水泥路等非营业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免、其他规费酌情减免.四,利用本地资源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规费实行全免,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一个集中片区内,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并承担片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任务建设内容的 可以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在10、15万平方米范围内,符合前述条件的,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六。投资经营者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中 使用铜仁市权限范围内的水 电、通讯等方面的计价和水,电增容补贴费、地方收取部分全免。七。投资经营者建设项目。可以自选具有相应规范要求资质或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需要协助提供设计,施工,招投标、质监等服务的、保证优先安排并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八、以上未涉及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视其情况实行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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