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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规费优惠政策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对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尤其是科技,教育,卫生,农产品加工、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开发所有规费实行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地方收取规费按50、收取 二。鼓励投资开发、三废 利用和生态保护项目,对投资开发 三废,利用.生态保护项目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前三年地方收取规费全免。三。对投资通讯,电力。供水,旅游,交通干线的柏油路和水泥路等非营业性基础设施项目的 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免 其他规费酌情减免,四,利用本地资源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规费实行全免。五,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一个集中片区内。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并承担片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任务建设内容的,可以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在10,15万平方米范围内、符合前述条件的,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六、投资经营者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铜仁市权限范围内的水.电 通讯等方面的计价和水,电增容补贴费,地方收取部分全免。七,投资经营者建设项目 可以自选具有相应规范要求资质或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需要协助提供设计、施工。招投标。质监等服务的。保证优先安排并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八 以上未涉及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视其情况实行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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