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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规费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对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尤其是科技 教育。卫生 农产品加工 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开发所有规费实行能减则减 能免则免.地方收取规费按50、收取.二,鼓励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和生态保护项目,对投资开发。三废 利用、生态保护项目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前三年地方收取规费全免 三、对投资通讯.电力 供水,旅游,交通干线的柏油路和水泥路等非营业性基础设施项目的 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免、其他规费酌情减免。四。利用本地资源新建.扩建 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规费实行全免 五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一个集中片区内 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并承担片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任务建设内容的。可以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在10。15万平方米范围内.符合前述条件的 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六,投资经营者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铜仁市权限范围内的水.电.通讯等方面的计价和水 电增容补贴费,地方收取部分全免.七、投资经营者建设项目 可以自选具有相应规范要求资质或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需要协助提供设计。施工.招投标 质监等服务的 保证优先安排并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八 以上未涉及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视其情况实行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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