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费优惠政策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 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 对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尤其是科技 教育,卫生.农产品加工。新技术转让.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开发所有规费实行能减则减 能免则免。地方收取规费按50,收取,二。鼓励投资开发 三废、利用和生态保护项目.对投资开发,三废。利用 生态保护项目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前三年地方收取规费全免,三.对投资通讯 电力,供水,旅游.交通干线的柏油路和水泥路等非营业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免.其他规费酌情减免。四,利用本地资源新建 扩建.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规费实行全免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一个集中片区内,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并承担片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任务建设内容的,可以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在10。15万平方米范围内,符合前述条件的、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六 投资经营者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铜仁市权限范围内的水,电、通讯等方面的计价和水,电增容补贴费、地方收取部分全免。七、投资经营者建设项目,可以自选具有相应规范要求资质或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 需要协助提供设计,施工,招投标,质监等服务的,保证优先安排并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八.以上未涉及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视其情况实行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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