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费优惠政策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对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 尤其是科技,教育。卫生。农产品加工.新技术转让 新产品 新材料。新设备开发所有规费实行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地方收取规费按50,收取,二,鼓励投资开发,三废。利用和生态保护项目、对投资开发 三废,利用。生态保护项目的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前三年地方收取规费全免.三。对投资通讯.电力 供水,旅游。交通干线的柏油路和水泥路等非营业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免。其他规费酌情减免。四,利用本地资源新建,扩建 技术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规费实行全免。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一个集中片区内。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 并承担片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任务建设内容的,可以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建筑面积在10、15万平方米范围内,符合前述条件的。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六.投资经营者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铜仁市权限范围内的水、电 通讯等方面的计价和水.电增容补贴费 地方收取部分全免,七。投资经营者建设项目,可以自选具有相应规范要求资质或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 需要协助提供设计。施工,招投标,质监等服务的。保证优先安排并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八 以上未涉及的投资项目应缴的规费视其情况实行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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