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市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党发.2004,1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发 2003,17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适用于市内外企业 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市场,生物制药业.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商贸业。旅游资源开发,物流业 信息产业。文化,教育 出版,产业、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机械电子 国有企业改制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轻化工业的独立核算企业、第三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市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创办国家政策鼓励和允许开发的各类产业和事业,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工商企业。社会法人及个人,以参股。控股.承包、租赁 购买等方式参与管理我市现有的工商企业。第五条,凡来我市投资建设的企业和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地规定的优惠政策外 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六条,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各类投资企业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