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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供应的唯一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土地征收供应工作,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村委会或农户私定征地协议 所有私定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一律无效,不得违背农用土地流转本意、以土地转包名义收购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征地时再向政府索要高额补偿,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村委或农户支付征地补偿款等任何费用的,一经查实一律没收。并取消申请用地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不得直接收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不得私订协议、非法买卖土地 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阻挠和破坏土地征收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贪污 挪用 挤占,截留、私分。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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