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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土地登记第十三条 忻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和市区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承办。市区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忻府区人民政府批准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承办,第十四条,国有土地。市区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由市人民政府调处,市区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由忻府区人民政府调处,国有土地同集体土地的权属争议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人民政府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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