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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社会保障第十七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牺牲的人员.依照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金。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死亡对待,并一次性给予抚恤金.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符合公伤条件的 由其所在单位按公伤对待,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致残的.医疗单位必须及时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误、公安。司法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对伤残人员的医疗,生产,补助,赔偿等费用作出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伤残人所在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失业人员、劳动、民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应积极安置就业,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 保护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州、县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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