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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社会保障第十七条。为维护社会治安 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牺牲的人员,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金。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死亡对待。并一次性给予抚恤金.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符合公伤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公伤对待 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致残的。医疗单位必须及时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误。公安。司法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 对伤残人员的医疗。生产。补助,赔偿等费用作出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伤残人所在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失业人员 劳动 民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应积极安置就业、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保护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州.县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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