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青海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63/T 1340-2021
  • 青海省高海拔高寒地区公路边坡生态防护技术 验收规范 DB63/T 1601-2017
  • 青海省退化人工林改造技术规程 DB63/T 1770-2020
  • 青海省公路波纹钢板挡土墙施工技术规程 DB63/T 1851-2020
  • 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青海省铁矿石中磁铁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DB63/T 1821-2020
  • 青海省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DB63/T 954-2020
  • 青海省用水定额 DB63/T 1429-2015
  • 青海省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和验收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3/T 1799-2020
  •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实行州。县.乡 镇。长责任制、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相应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正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兼任组长.村,居、牧。民委员会应由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指导 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四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六.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对策、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决定表彰、批评事项 或者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奖惩建议。七 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它事项,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与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相同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九条.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 监督.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