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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实行州 县 乡 镇 长责任制 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相应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正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兼任组长、村,居 牧,民委员会应由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 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六,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对策、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者向主管部门 单位提出奖惩建议。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它事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职责与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相同,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九条 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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