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对不能立即排除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安全检查 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业抢修队伍 配备防护用品,修理器材,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燃气经营企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隐患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第三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重要燃气设施所在地段设置统一,明显的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第三十八条.除消防。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进行抢修,抢险时.对影响抢修、抢险的园林绿化设施,市政设施或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通知设施管理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应当按规定予以合理补偿、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第四十一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第四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 无故停气时 应当关闭阀门、开窗通风 禁止在现场动用明火。开关电器,拨打电话、并及时向供气单位报修,第四十三条.房屋产权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安全隐患实施紧急处置,第四十四条、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处置 并根据事件等级、按照程序向燃气。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