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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和建设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进行环境保护论证和安全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因建设需要确须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建设单位申请改动燃气设施.涉及规划等其他部门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城市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依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室内燃气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坚持安全、美观,方便生活的原则。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及时供气。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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