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燃气设施和器具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 产权所属单位和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由用户负责维护.第二十一条,在生产。供应、输配。储存燃气的场所不得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并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 电线杆、二、堆放重物或易燃.易爆物品、三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四、擅自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确保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安全、提倡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第二十四条,燃气器具包括以燃气为燃料的灶具 公用炊事器具 热水器具,烘烤器具,取暖器具,交通运输工具、锅炉 冷暖机以及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燃气报警器具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质量认证后 方可生产。第二十五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质量检测或认证.符合本地燃气使用要求.列入大同市燃气器具销售指导目录.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燃气器具的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维修站或委托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负责售后维修服务,第二十七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经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其从业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