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牌匾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条 阻挠 妨碍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在牌匾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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