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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牌匾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条,阻挠,妨碍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在牌匾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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