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牌匾的 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第二十条,阻挠,妨碍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在牌匾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