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牌匾设置行为.美化城市市容。维护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牌匾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牌匾,是指在经营 办公 地建,构、筑物或其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门面牌匾.标牌 标志.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字体符号等设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全市牌匾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牌匾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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