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牌匾设置行为,美化城市市容。维护城市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牌匾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牌匾,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门面牌匾。标牌 标志,霓虹灯 灯箱 电子显示屏 字体符号等设施。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全市牌匾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全市牌匾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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