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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牌匾设置行为 美化城市市容,维护城市形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牌匾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牌匾.是指在经营 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门面牌匾、标牌.标志,霓虹灯 灯箱。电子显示屏.字体符号等设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全市牌匾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牌匾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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