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牌匾管理第十五条,设置人应当每月对牌匾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确保安全,遇到恶劣天气预警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并安排专人采取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因牌匾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设置人应当加强对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 保持其完好,整洁,牌匾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牌匾残缺。破损、移位的 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牌匾板面漏字 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 应当在发现的24小时内更换或修复 第十七条,对于依法设置的牌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牌匾的,设置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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