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牌匾管理第十五条 设置人应当每月对牌匾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 确保安全.遇到恶劣天气预警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并安排专人采取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因牌匾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 设置人应当加强对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牌匾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 牌匾残缺,破损 移位的 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牌匾板面漏字。少划 灯光显示不全的 应当在发现的24小时内更换或修复,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设置的牌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牌匾的.设置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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