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牌匾设置第五条,设置牌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二,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四.涉及相邻权的 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管理权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设置牌匾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需要变更或转让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体规划、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实施、第十条 取得牌匾设置权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 位置设置牌匾,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设置的除外,第十一条,设置人应当按照使用期限设置牌匾 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延续。第十二条.设置牌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一店。门,一牌、匾 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号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健康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 牌匾应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四.在同一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牌匾的高度,媒体形式 造型.规格、色彩等比例适当.协调 五、多层建筑一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牌匾的。应当依次在一层出入口处墙壁上有序设置.六、牌匾应当选用节约能源且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牌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 转让和变更牌匾、二 擅自占用他人门面设置牌匾.三,设置牌匾影响建,构 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 筑物的通风,采光,四,设置牌匾遮挡玻璃幕墙。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 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五.设置上下重叠牌匾 一店。门,设置多块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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