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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牌匾设置第五条.设置牌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发展的要求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二 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四,涉及相邻权的,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管理权的 有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 设置牌匾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需要变更或转让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 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体规划 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实施,第十条、取得牌匾设置权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 位置设置牌匾.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设置的除外、第十一条、设置人应当按照使用期限设置牌匾.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延续、第十二条 设置牌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三条,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店,门、一牌 匾 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健康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牌匾应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四、在同一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牌匾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 色彩等比例适当,协调、五,多层建筑一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牌匾的 应当依次在一层出入口处墙壁上有序设置、六,牌匾应当选用节约能源且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牌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牌匾,二、擅自占用他人门面设置牌匾,三,设置牌匾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四,设置牌匾遮挡玻璃幕墙 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 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五,设置上下重叠牌匾 一店,门。设置多块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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