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牌匾设置第五条,设置牌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 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二 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四 涉及相邻权的、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管理权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设置牌匾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需要变更或转让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体规划。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实施,第十条、取得牌匾设置权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设置牌匾、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设置的除外,第十一条,设置人应当按照使用期限设置牌匾。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 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延续,第十二条.设置牌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三条。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店,门 一牌,匾,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牌匾应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四。在同一建筑物设置的牌匾 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牌匾的高度 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比例适当.协调、五、多层建筑一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牌匾的 应当依次在一层出入口处墙壁上有序设置、六、牌匾应当选用节约能源且符合消防 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牌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牌匾,二、擅自占用他人门面设置牌匾.三。设置牌匾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 筑物的通风.采光,四,设置牌匾遮挡玻璃幕墙,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五、设置上下重叠牌匾,一店.门。设置多块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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