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牌匾设置第五条 设置牌匾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二、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 制作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 四 涉及相邻权的,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管理权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 设置牌匾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需要变更或转让的 设置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 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体规划,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实施、第十条。取得牌匾设置权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设置牌匾,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设置的除外,第十一条,设置人应当按照使用期限设置牌匾,使用期限届满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延续,第十二条,设置牌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三条 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店,门.一牌.匾,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牌匾应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四,在同一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牌匾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比例适当,协调,五 多层建筑一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牌匾的 应当依次在一层出入口处墙壁上有序设置 六,牌匾应当选用节约能源且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牌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 转让和变更牌匾,二。擅自占用他人门面设置牌匾.三、设置牌匾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四、设置牌匾遮挡玻璃幕墙,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 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五,设置上下重叠牌匾,一店,门,设置多块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