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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牌匾设置第五条,设置牌匾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 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二 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四。涉及相邻权的.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管理权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设置牌匾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需要变更或转让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体规划、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实施、第十条。取得牌匾设置权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 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设置牌匾,逾期不设置的 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设置的除外,第十一条.设置人应当按照使用期限设置牌匾,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延续 第十二条.设置牌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三条,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店,门。一牌.匾,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 字母和符号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牌匾应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四、在同一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牌匾的高度 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比例适当 协调 五,多层建筑一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牌匾的 应当依次在一层出入口处墙壁上有序设置,六、牌匾应当选用节约能源且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牌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 转让和变更牌匾、二。擅自占用他人门面设置牌匾。三 设置牌匾影响建 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 采光 四,设置牌匾遮挡玻璃幕墙 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 通风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五 设置上下重叠牌匾、一店,门.设置多块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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