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牌匾设置第五条、设置牌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发展的要求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二、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四.涉及相邻权的,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管理权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其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设置牌匾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 需要变更或转让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体规划,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实施,第十条.取得牌匾设置权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设置牌匾、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设置的除外、第十一条 设置人应当按照使用期限设置牌匾.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 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延续.第十二条 设置牌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三条,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一店 门,一牌。匾.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号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牌匾应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 四 在同一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牌匾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 规格。色彩等比例适当、协调,五。多层建筑一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牌匾的、应当依次在一层出入口处墙壁上有序设置 六、牌匾应当选用节约能源且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牌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牌匾、二。擅自占用他人门面设置牌匾。三 设置牌匾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 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四、设置牌匾遮挡玻璃幕墙,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五。设置上下重叠牌匾。一店,门、设置多块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