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牌匾设置第五条.设置牌匾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六条。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二,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规格 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四 涉及相邻权的 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管理权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市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 设置牌匾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需要变更或转让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体规划。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实施.第十条,取得牌匾设置权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 位置设置牌匾、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设置的除外。第十一条、设置人应当按照使用期限设置牌匾。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延续,第十二条,设置牌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第十三条.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一店。门 一牌,匾,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三、牌匾应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四.在同一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牌匾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比例适当、协调,五.多层建筑一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牌匾的、应当依次在一层出入口处墙壁上有序设置 六、牌匾应当选用节约能源且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牌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牌匾。二、擅自占用他人门面设置牌匾,三.设置牌匾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 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四.设置牌匾遮挡玻璃幕墙.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五。设置上下重叠牌匾、一店.门 设置多块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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