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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计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发展和改革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建设创造条件。第十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房产局。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要严格限制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须持.鞍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到规划.土地及相关部门办理规划 土地等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上述手续后。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手续,第十三条,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备案手续,市房产局将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各类户型面积。销售对象、预售价格、购买程序,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户型设计80,以上为中小户型 中户型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辅助以20、以下的单套建筑面积在80 120平方米内的其它户型,以满足不同类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第十五条,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 由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5,112号 的有关规定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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