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汤河水源建设费除外,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由政府负担,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由市房产局出具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第八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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