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在鞍山市城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 国土资源,房地产开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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