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在鞍山市城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开发,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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