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 在鞍山市城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 房地产开发、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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