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在鞍山市城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开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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