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在鞍山市城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 房地产开发,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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