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交易管理第二十条.市房产局负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定金及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有关部门对预付款要按规定严格监管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内城区常住户口.二、属中低收入家庭,即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在3。5万元以下,含3 5万元。的家庭、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上述控制标准。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购房申请人填写,鞍山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单位予以核准并公示.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核准单位要对下列资料存档。一、户口簿,复印件,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四。现住房的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无房户由本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无房证明.市房产局对公示后有投诉的 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证明投诉不实的.在 认定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第二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市房产局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 不得享受政府优惠 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由购房人补交差价款,差价款存入市财政专户,做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补充资金 超标面积须在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书上注明 商品房面积.已购经济适用住房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为准。3年后出售时,出售人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存入市财政专户作为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补充资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交因优惠政策获得的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 方可再次申请.第二十四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产权证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从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 于每月5日前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上报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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