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项目计划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同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申请报告,并对其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初步意见 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提交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二十四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并落实资金。未明确资金来源或未落实资金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资金安排预算计划,根据投资计划 支出预算,建设进度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分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确需动用预备费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跨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年度投资额的。累计政府性建设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该项目政府性资金概算投资总额,第三十条,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对下列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在审批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二 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