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投资规模管理第十条 政府投资规模和项目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部门。行业要重视并加强规划的编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规模和项目计划应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收支水平和经济发展需要、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及行业安排方案,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行业专项规划,汇总并综合平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额等分类、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提交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 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列入年度预算。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 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建设周期.本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投融资决策委员会。调整方案批准后、报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批、第十五条 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研究审定。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时,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