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政府投资储备项目是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需要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应当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计划投资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业主应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政府投资项目。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除外,审核概算后 下达投资计划。第十九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前应组织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成立由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小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科学进行论证,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发改部门应当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和招标方案核准意见,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依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相关的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一 超过投资估算10 以上的,二、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三、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5,以上的,四。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予以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