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 财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第七条,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 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第八条,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 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九条,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十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一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第十三条。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 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 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六、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第十六条,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 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