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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 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第七条,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 拍卖 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第八条、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 二 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九条。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 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 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在 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第十三条.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 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工商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 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 非标准层平面图.六,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第十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第十六条,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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