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 财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第七条,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第八条.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二、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九条 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十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 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一条 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 套型结构 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在 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工商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六.商业网点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四条 市 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 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第十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第十六条。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