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 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 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第七条,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八条。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 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二,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九条、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 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 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 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第十三条.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一 法人资格证明.二,工商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 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六,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四条,市 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第十六条.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