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源筹集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 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第七条.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 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八条.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三 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九条。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十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一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 套型结构 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第十三条。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工商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六。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 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 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第十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推动节能 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第十六条 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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