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第七条。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第八条、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九条,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 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一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 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第十三条,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一,法人资格证明。二 工商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六 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第十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 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第十六条。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