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 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八条。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五 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九条、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十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 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一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 套型结构 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约定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第十三条,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 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工商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 非标准层平面图 六 商业网点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 成熟,适用 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第十六条、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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