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 财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第七条、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 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八条 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 五 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九条。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第十条.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 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 中予以明确,第十二条,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第十三条 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 一.法人资格证明.二、工商营业执照,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六,商业网点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比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核实意见.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第十五条。公租房建设 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推动节能,省地,节水 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第十六条.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 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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