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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 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和冀政函.2010 16号等文件规定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八条,公租房项目的水.电 气,热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 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 用电、用气.用暖标准计价,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和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在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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