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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发,2007.24号 财税,2010 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和冀政函 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八条,公租房项目的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标准计价,第三十九条,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和优惠政策的项目 租赁期限满5年的 可以在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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