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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发。2007 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 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和冀政函 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第三十七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八条.公租房项目的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标准计价.第三十九条,公租房实行 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和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在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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