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 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冀政 2010 104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 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八条、公租房项目的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标准计价。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和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在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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