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 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 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项目的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 用电,用气 用暖标准计价。第三十九条,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和优惠政策的项目 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在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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