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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 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 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第三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八条、公租房项目的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 用电.用气。用暖标准计价、第三十九条,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和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在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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