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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 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发,2007 24号 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第三十七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 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八条.公租房项目的水 电.气。热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 用暖标准计价、第三十九条,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和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在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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