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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优惠政策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 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第三十七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八条、公租房项目的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 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标准计价、第三十九条、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和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在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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