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二十四条。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公租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具有政府产权的公租房,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 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运营 租金标准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但幅度不得超过10.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以及公租房维护 管理和投资补助。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市普通申请家庭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级筹集的公租房房源情况 按照、资格证 的顺序号组织申请人进行选房 并与申请人签订,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配租对象确定后,各自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第二十八条.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2.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五、租赁期限,六.房屋维修责任。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八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九.其他约定,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第三十条.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 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登记并安排退出。承租公租房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复核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新就业和来秦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材料 配合做好复查工作,第三十三条。复核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复核后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租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