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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单位 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另行组织施工招标的 总承包单位为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组织 有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法律,法规 规章 规定的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招标资格证书。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第十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施工招标活动.根据工程建设要求.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按规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按评标定标办法和有关规定选择中标单位.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工程概算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具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 设备的来源以及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 电视等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招标单位向企业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被邀请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等特殊工程,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 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分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和技术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禁止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肢解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确定招标组织,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成立招标机构。2。招标单位向市。县.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3,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6,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项目经理.施工员。预算员等的资格进行审查 选择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7,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8、组织设计人员.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答疑,作出会议纪要 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单位。9。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 定标办法,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11。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2。发出中标通知书 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第十五条、凡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 招标单位成立的招标机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 结构特征和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以及工程地质情况 招标方式,施工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2 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3、工程量清单和主要的材料设备表.4、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5.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6、投标书的编制方式及依据,7 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8,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9,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允许哪些项目分包。10、工程工期。11,评标。定标原则、12,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13 投标 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14、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1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6。招标文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报经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 通知所有投标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投标单位损失的、招标单位应负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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