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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标底第二十四条、标底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控制范围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机构编制标底 第二十五条.编制标底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和编制标底、标底价格应由成本 利润、税金和风险等因素组成。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 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 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 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第二十六条、标底编制后 须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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