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标底第二十四条.标底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控制范围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机构编制标底.第二十五条,编制标底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和编制标底。标底价格应由成本 利润,税金和风险等因素组成,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 材料 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 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第二十六条.标底编制后,须报市。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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