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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标底第二十四条,标底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控制范围 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机构编制标底、第二十五条,编制标底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和编制标底,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等因素组成 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 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第二十六条.标底编制后,须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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