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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标底第二十四条、标底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控制范围.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格机构编制标底。第二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符合下列原则,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和编制标底、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 税金和风险等因素组成 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 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对工程质量和工期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第二十六条.标底编制后.须报市。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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