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七条 开标 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按照公平 公正,合法竞争原则、根据投标企业所编制的工程报价。质量等级,施工工期.企业信誉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择优选定施工企业、第二十八条、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主要内容和标底、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更改.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书即告作废,投标书未密封 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投标书逾期送达.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第三十条.开标后。应召开评标会议。由评标至定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1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日,第三十一条,评标小组负责评标、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 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第三十二条、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招标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单位,第三十三条。招标单位也可根据投标单位所编制的工程造价.质量等级。施工工期 企业信誉.施工组织。优惠条件等进行量化评分,得分多者为中标单位、第三十四条。在确定中标单位前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单位的有关情节 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第三十五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三天内书面上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并通知中标单位和落标单位,收回落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图纸。退还保证押金.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于定标后七天内按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合同文本.签订施工合同。第三十七条、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中标单位可按专业将工程分包给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