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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回购事项第十八条。BT业主设定回购条件 应根据建设财力平衡情况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期限。回购期原则上从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应不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回购总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BT合同的约定计算 并报原审批部门同意,重大设计变更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BT联审机构同意后.计入回购总价.第二十条。回购款包括但不限于代垫前期费用,如代垫前期工作费.勘探设计费、征地拆迁安置费等,工程建安结算造价,融资成本以及投资回报.第二十一条 回购款资金来源、应按照批准的BT方案执行。在执行中发生支付问题.应在到期支付的3个月前向原审批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发生问题的原因、支付缺口以及拨备抵补的资金来源等情况。第二十二条、BT项目按期建成后。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BT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项目验收.BT投资人、项目公司 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BT业主应予配合 竣工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 并报市政府BT联审机构批准后。作为BT项目的回购依据.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列入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合同约定由审计机关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BT项目。其BT实施方案。招标文件,BT合同等应向审计部门报备 项目验收合格 并经财政部门决算审核后 由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回购总价的依据,第二十四条.BT项目竣 交,工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由项目业主及BT投资人。项目公司,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进行核查,认定 符合回购条件的。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备案,不符合回购条件的.由BT投资人负责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按BT合同约定办法处置、第二十五条、BT项目的回购备忘录签订。报备后.项目业主方可按合同约定组织支付回购款项,BT投资方进入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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