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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加强城市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各县。市。开发区 工矿区.风景名胜区 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 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四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参与城市绿化。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或破坏绿化的行为,第六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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