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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县。市、开发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 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四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参与城市绿化、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或破坏绿化的行为,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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