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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各县,市 开发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植树。种草,栽花 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 花圃 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四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参与城市绿化,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或破坏绿化的行为。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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