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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各县。市。开发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植树,种草 栽花 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 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 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四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参与城市绿化.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或破坏绿化的行为。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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