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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各县,市,开发区,工矿区 风景名胜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参与城市绿化,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或破坏绿化的行为.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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