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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绿化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各县.市.开发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植树。种草,栽花 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四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参与城市绿化,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或破坏绿化的行为。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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