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各县。市,开发区 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 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 道路绿化、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参与城市绿化,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或破坏绿化的行为。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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