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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加强城市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 各县.市,开发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道路绿化。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四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参与城市绿化、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或破坏绿化的行为、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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