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二、工业企业 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 医院 休 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 城市主干道应达20,以上、其它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重点绿化,主要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 湖,滨公园,属于旧城改造区的 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第十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核查其建设项目绿化指标是否达标,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足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建设单位不能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 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 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化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城市苗圃,草圃 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第十六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