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八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 征得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1000至5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 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第二十条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并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业务摊点。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 方可砍伐,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 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 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 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三条,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四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机关、部队 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栽植树木 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二十五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它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