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由其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 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设施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保持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和完好,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 不得随意停用、特殊情况需临时停用的。需采取临时措施。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 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使用者必须遵守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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