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由其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保持设施,设备的清洁卫生和完好。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必须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特殊情况需临时停用的。需采取临时措施 申请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 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使用者必须遵守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第二十六条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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